没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还能要的回吗?【徐飞律师为您解读】
在我们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大家都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之间因为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您伸出援手,这时候有些朋友或是基于对亲友的信任或是碍于情面,往往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当亲情出现裂痕,朋友之间反目时,您借给他的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2012年王浩的妹妹嫁给了老李的儿子,双方之间成了姻亲关系。2013年王浩想要买房但是首付还有一些资金缺口,而老李正好平时是做生意的,经济条件比较优越,于是王浩就向老李提出借款200000元用于买房。老李考虑到儿子当时和王浩的妹妹刚结婚不久,为了不影响他们小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为了两个家庭的关系能更和睦,就答应了王浩。而王浩也承诺2013年底就归还借款,老李想趁机展示一下自家的经济实力和自己做老板的豪气,就对王某说:都是一家人,等什么时候周转过来了再还!借条什么的也别打了,我还信不过你吗?
然而从2013年年底开始,王浩就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期限。直至2016年老李的儿子与王浩的妹妹离婚时,这笔钱也一直未归。
在离婚诉讼中,王浩的妹妹说:这20万是我哥王浩向你借的,是你们俩之间的事,跟我无关!所以,财产分割上不可能把这笔算进去!
等儿子儿媳离婚后,老李觉得没有必要再和王浩客气下去,于是主动要求王浩还款。然而,这时他才发现已经无法联系上王浩了。
老李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浩归还借款,经法院依法送达后,王浩未出庭应诉,庭审中因老李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法官要求老李举证证明该转账是借款关系。
我作为这起案件中老李的代理律师,当庭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浩应当举证证明该转账非借款或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王浩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且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王浩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老李的借款。
律师提醒: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出借人既要保留双方是借贷关系的证据也要保留借款已实际支付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今天的案例中李某的借款能要的回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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