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养老金?【徐飞律师为你解读】
老何自2007年6月1日起被A公司录用,从事打磨工工作,然而从入职之日起,A公司一直没有给老何办理社会保险。
2013年1月,老何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并未帮老何办理退休手续,老何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直至2018年2月,A公司突然告知老何因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而公司效益也不景气,所以不再和他续签了,言外之意就是要辞退老何,老何考虑到自己确实年事已高,也不想再继续工作了,不过老何觉得自己辛辛苦苦给A公司干了十一年,公司现在要辞退他,多少应该要给他一些补偿,然而A公司的回答却是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他2000元的慰问金,这让老何十分失望也十分地愤怒。由于公司之前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现在也无法补缴,这就导致他无法领取养老金,晚年生活没保障。无奈之下,老何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要求A公司赔偿他的养老金损失。
法院开庭受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A公司未给老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并客观上造成了老何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A公司赔偿给老何养老金损失45000元。
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让我们重温一下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A公司需要赔偿老何的养老金损失吗??
A、需要
B、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