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无法定继承人,遗赠房屋如何过户【徐飞律师为您解读】
老刘是个五保户,他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随着年事已高,他也渐渐没有了收入来源,但是因为拆迁他分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为了能妥善解决他的生养死葬问题,经过他所在社区做工作,2007年4月,老刘与他的两个侄子刘大、刘二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刘大、刘二负责老刘的生老病死,老刘去世后,他的拆迁安置房就归刘大、刘二所有。
2014年6月,老刘的拆迁安置房办理了产权证,2014年8月,老刘离开了人世。可是这时刘大、刘二却遇到了难题,老刘遗赠给他们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要处置必须先过户到他们名下,可是该如何过户呢?为此刘大、刘二走访了好几个部门,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他们想到了去法院起诉,可是要以谁为被告呢?
徐飞律师说:”老刘已经去世,自然不能作为被告,他也没有配偶和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也都先于他离开了人世,他们一时没了主张。经过一番仔细分析后,我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起诉老刘生前所在的社区,要求社区协助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过户手续”。
于是,刘大、刘二就委托我以老刘生前所在的社区为被告正式提起了诉讼,要求社区协助办理案涉拆迁安置房的过户手续。
最终,在法院的介入下,刘大、刘二与老刘生前所在的社区达成了调解协议,案涉房屋归刘大、刘二所有,由社区协助他们办理产权过户。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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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OK!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归国家或者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吗?
A、是
B、不是